(二十一)对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给予相关人员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奖励董事长比例不低于40%。奖励资金承担比例同第二十条。
六、加强债券、产权等要素市场建设,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
(二十二)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协调有效的担保资源,落实偿债保障机制,为债券发行创造条件。
(二十三)鼓励市产权交易中心通过省市共建或横向联合,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尽快建成覆盖全省、面向全国、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形成实物、技术产权、股权等各种产权交易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引导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权登记托管,促进股权规范管理。
(二十四)发展壮大金融控股公司,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更多品种的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二十五)积极推进各类合规资金有序进入资本市场。规范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以及各类公益性基金的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各类基金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证券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的机制。
七、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共同做好企业上市工作
(二十六)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上指委)负责指导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研究制订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及措施,协调企业上市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上指委办公室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网络和市企业上市后备项目立项及项目的日常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市上指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作为上市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并按各自职能,为企业上市创造必要条件,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十七)各县、区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把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确定专门人员,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十八)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省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加强对券商和证券中介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做好企业上市辅导和上市申报核准的相关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申报上市的效率和通过率。
(二十九)建立市企业上市项目库和市领导对口联系帮扶制度。企业上市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进入上市项目库的企业确定一名市领导对口帮扶指导,并明确项目责任人,对企业上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