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依法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的用人权。积极培育职业经理人和企业家市场,支持上市公司董事会自主选聘经营管理人员,加快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职业化进程。
(十一)建立规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绩效评价体系,完善分配制度,使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薪酬与公司业绩有效挂钩,并进一步探索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
五、推进企业上市的扶持措施
(十二)设立或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以及拟上市公司在辅导期内,进行并购重组的,凡涉及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性收费,除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外,一律免缴;对涉及的有关税收,按规定征收,其中本市留成部分,经批准由财政以项目补贴的形式给予补助。
(十三)国有控股的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其土地使用权需要由国有划拨转为出让而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农业开发资金及其他税费后,由市财政返还给国有控股公司用于增加国有资本金或用于支付改革成本。
(十四)拟上市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市有关扶持资金。
(十五)微利或亏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优质资产投入到拟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辅导期内进行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十六)拟上市公司上报上市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上市辅导费用经严格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50-100%的垫支,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垫支的辅导费用全额收回。
(十七)除上市政策变化导致企业不符合上市要求外,公司辅导期结束后2年内未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政策优惠资金。
(十八)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引进人才,享受我市吸引人才相关政策,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十九)拟上市公司增资扩股(非上市融资)引进市外资金部分,比照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进行奖励。
(二十)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的,按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项目资金总量的2‰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奖励董事长的比例不低于40%。奖励资金由市与4个区、3个开发区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县属企业奖励由市财政承担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