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审核程序:
(一)省直企业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和省财政厅申请并报送《申请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同时报电子版)及项目资料。
(二)市直企业将项目资料报送所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由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第十六条规定联合行文上报。
(三)县(市、区)直及以下企业将项目资料报送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对各直管县确定的项目,由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第十六条规定联合行文直接上报,同时抄送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非直管县(含各市辖区,下同)确定的项目,由非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复审,由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第十六条规定联合行文上报。
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确定的市直企业项目和非直管县企业项目统一汇总上报。
(四)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并参考推荐意见,由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根据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无偿资助资金增加“资本公积”。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市和直管县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后的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市或直管县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