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技术达到较高水平;
(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促进财政
增收、增加就业。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出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七)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环保及其他方面评价意见;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二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二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复印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布置开展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专项资金项目于每年6月30日前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
第十五条 各市和实行财政体制直管县改革的各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工作,对申请企业及项目的条件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以下简称项目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各市和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经审核确定上报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文件、《申请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同时报电子版)及项目资料分别报送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