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公开透明;
(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工程等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前款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8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60万元。
第九条 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六条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