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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5]50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发展局(经委、乡镇企业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和规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94号),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和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建设及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内容。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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