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商规财字[2006]46号)
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省各进出口公司:
为切实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2006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50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并就贷款担保组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要加大《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传送到企业,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掌握政策。
2、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要积极组织推荐符合条件企业申办贷款,并对申请担保企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
3、《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为加快工作进度,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须于2006年8月20日前联合上报第一批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以后每月上报一次,贷款审核推荐委员会定期进行审核,向有关单位推荐。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规财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联系人:省商务厅李庆宏,联系电话0551-2831292;省财政厅何义,联系电话0551-5100398。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王金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十四次全体会议上“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老大难问题,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都要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拿出切实的行动加以解决”的讲话精神,切实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扩大出口,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2006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507号)明确,从2006年起建立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基金(以下简称“专项担保资金”)。为了规范运作专项担保资金,保证专项担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专项担保资金的融资功能,特制定《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