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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我省纺织企业“走出去”促进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我省纺织企业“走出去”促进政策的通知
(财企[2007]298号)


  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支持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纺织企业到海外投资设厂,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促进政策通知如下:

  一、“走出去”促进政策支持范围

  (一)纺织专项资金的补助

  1、在境外建设纺织工业园而形成纺织服装集群的企业,对建设园区前期费用及购置土地、公共设施、标准厂房建设等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2、在境外从事纺织服装行业的生产加工、设计中心、打样中心等企业,对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及租赁或购置土地、标准厂房建设等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在海外纺织工业园区内设立的企业如已享受过支持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3、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的企业

  (1)对企业在境外自设专卖店方式,销售自有品牌的产品,所发生的租金、装修费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2)对企业在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含办事处)、仓储物流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运输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3)对企业在境外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人员聘用、购买相关资料等费用给予一定有补贴。

  4、在组织境内纺织企业参加境外投资洽谈等活动的中介组织或企业,对活动中所支付的洽谈活动场租、宣传、翻译、国际机票、按国家标准核算的食宿及公杂等费用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纺织专项资金的贴息

  1、对在境内银行获得的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贷款的项目,贴息额按正常贷款利息的50%-7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在境内银行获得的境外纺织生产企业建设中长期贷款的项目(一年及一年以上),贴息额按贷款利息总额的50%-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在境内银行获得的境外研发机构及营销网络贷款的项目,贴息额按贷款利息总额的50%-7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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