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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已落实(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无偿资助方式,复印件)或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贷款贴息方式、复印件)等资料。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省经委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补助或贴息资金的通知。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收到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项目单位和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单位和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用途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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