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优先支持建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重要骨干企业和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合作,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发项目。
第九条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项目费:指产业技术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二)其他费用:指与产业技术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会议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1.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4.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6.已落实(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或承诺函(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二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省经委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