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贴息资金补助的通知。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贷款贴息冲减“财务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单位和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单位和本地区上年度技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要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技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技改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技改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技改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全部技改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技改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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