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7]990号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快全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步伐,规范省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改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方针、产业政策和省重点发展方向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技改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引导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向。
第五条 技改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落实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报技改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五)申报的项目能够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成效显著;
(六)项目资金落实;
(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