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补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业务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对全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引导、促进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水及清洁生产等事项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定向使用、择优引导、规范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以无偿补助为主、贷款贴息为辅的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