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业服务 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创业指导、综合服务等活动。
(六)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指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以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所在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提供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业务服务的情况汇总;
5、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收费凭据、服务结果证明等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
6、服务对象(中小企业)对服务的满意程度进行评价的评价材料;
7、当年度省经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文件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对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省经委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补助资金的通知。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专项资金补助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专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服务机构;对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专项资金补助,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在收到财政部门的专项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书面纪录,以备查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分别前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机构和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