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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公平、公正、透明,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补助方式。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额度,根据服务机构开展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项目的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 对当年度已获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服务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有规范、完整的服务规程;

  (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具有熟悉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工商和财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在申请补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办公设施和其他设备;

  (七)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

  (八)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以下服务业务:

  (一)融资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的服务活动;

  (二)培训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政府部门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服务活动;

  (三)信用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提供的诚信服务活动;

  (四)咨询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投资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等咨询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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