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6.已落实(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或承诺函(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二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省经委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四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补助资金的通知。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并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补助资金列入“资本公积”。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项目单位和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单位和本地区上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必须进行经费决算,报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批,对项目剩余资金要如数上缴省财政厅,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