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申报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安徽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五)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拥有必要的研发设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六)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七条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的关键技术、重点产品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与上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研究课题等。
第八条 优先支持建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重要骨干企业和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合作,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研发项目。
第九条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项目费:指产业技术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二)其他费用:指与产业技术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会议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1.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