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贴息资金补助的通知。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贷款贴息冲减“财务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单位和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单位和本地区上年度技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要按技术改造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技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支出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技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技改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技改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技改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全部技改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即原“科技三项费用”)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经济发展方针、产业技术政策和省重点发展方向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