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五)申报的项目能够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成效显著;
(六)项目资金落实;
(七)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技改专项资金支持的主要方向是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以工业项目为主。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振兴,电子信息、日用电器、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及精细化工发展,优质金属材料、新型建材及非金属材料升级,农副产品深加工等。
第十条 技改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年度“百千工程”导向计划的省重点骨干企业和成长性好、主业突出、主导产品市场前景好、发展有后劲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重点工作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技改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 技改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和项目贷款承诺函(合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复印件)等资料;
6.生产经营情况;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省经委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监督。
第十四条 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