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境外企业的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
(4)申请贴息须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填写贷款付息一览表(见附件2);
(5)高新技术研发运营费用还须提供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费用发票和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6)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书面意见(见附件3)。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3)申请贴息须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填写贷款付息一览表(见附件2);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护照、签证复印件,工作准证复印件;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书面意见(见附件3)。
4、外派劳务基地县
(1)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培训人员名单;
(3)外派企业出具的证明。
5、“走出去”中介咨询服务机构
(1)组织境外项目观摩须提供境外观摩项目情况说明、有关部门的批件,护照签证复印件,境外费用的有关单据及支付凭证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组织媒体开展采访正面报道的须提供有关部门批件,参团媒体名单,护照签证复印件,境外费用的有关单据及支付凭证;
(3)组织“走出去”业务培训须提供培训通知,参培人员名单,培训资料,培训费用单据及支付凭证。
五、申报程序
市属、直管县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各市、直管县财政和商务(外经贸)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省属企业的申报材料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六、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各市、县、省直有关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补助金额和贴息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