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我省2007年“走出去”促进政策的通知
(财企[2007]1043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皖政〔2007〕63号),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支持我省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现就我省“走出去”促进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走出去”促进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我省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奖励外经工作先进单位;支持“走出去”促进工作。
二、“走出去”促进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1、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1)企业对外投资,按实际对外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合同额2‰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签约,每外派1名劳务人员,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贷款贴息
(1)企业从事对外投资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银行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不超过3年。贷款额不超过中方对外投资总额。
(2)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的贷款,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银行利息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不超过3年。贷款额不超过合同额。
3、境外高新技术研发机构运营费用
企业境外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实验室租赁费、境外高新技术专利购买、使用费,给予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外经工作奖励
(1)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奖励
当年实际对外投资排名前5名的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当年对外经济合作完成营业额排名前5名的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2)企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