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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垄断性清障施救收费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垄断性清障施救收费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8]368号)


泰州市高港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泰高价[2008]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市高港区宝军交通事务服务部是高港区唯一一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交通事故服务业务的企业单位,其收费由你局在不突破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苏价费[2002]224号)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前提下,以服务成本为基础,衔接周边县区价格部门规定的同类经营性收费项目标准,核定该企业的收费标准。同时,将新定收费标准分别报省局和泰州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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