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
1.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原则,由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引导船舶企业参股,通过社会化运作方式建立行业担保机构。鼓励企业和民间资本按照市场机制要求,组建股份制船舶风险投资与担保公司。按照《山东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试行办法》,积极做好在建船舶融资工作。大力实施银企互动工程,向银行推荐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争取银行支持。鼓励银行开展出口保理、出口保兑、风险投资、买方信贷、融资担保等服务业务。
2.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引导船舶设计、制造与配套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对新建厂房、仓库和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搬迁企业、“退二进三”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3.落实用地用海有关政策。经批准以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用于发展造船和修船业的,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从使用之月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列入国家、省重点造修船项目使用海域的,可依照有关法规申请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优先安排使用岸线。
4.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及产品研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船舶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服务。充分发挥市船舶工业推进委员会和市船舶工业协会的作用,把船舶工业作为现代制造业的支柱产业,加强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完善各级船舶工业协调管理与指导服务体系,做好信息提供、项目督导、协调服务等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引导企业最大限度地用足用活各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不断修订和完善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对重点船舶企业和重点造船项目跟踪调度,协调解决企业发展和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为船舶工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全市船舶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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