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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州直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工作的指导意见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州直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工作的指导意见
(伊州政办发〔2008〕50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农牧区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农牧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7〕16号)精神,结合州直实际,现就州直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农牧区食品安全工作是党和政府的要求。做好农牧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项民心工程。国家、自治区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并把此项工作列为各县市考核指标进行部署落实,充分体现了对此项工作重视和关注。
  (二)农牧区食品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生命线,没有农牧区的食品安全,就没有整个州直的食品安全,维护农牧区食品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落实州党委工作会议的具体体现。通过州直这几年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城市的食品安全有了较大改善,但农牧区假冒伪劣食品仍较多,不少伪劣食品从城市转移到了农牧区,诸多食品安全隐患严重危害着广大农牧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进一步加大治理和整顿农牧区食品市场秩序力度,营造和谐的农牧区食品安全环境,确保农牧区食品市场的有序和规范。
  (三)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工作是深化农牧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积累。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农牧区食品市场的秩序,建立更为长效的农牧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从根本上保障广大农牧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来认识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示范工作抓实抓好,在示范工作中总结经验,创新模式,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农牧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全面促进州直农牧区食品安全工作发展。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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