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自治区各部门及各地、州、市政府领导来自治州检查指导、考察洽谈工作,按照自治州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热情接待。除此之外,领导之间,部门之间,领导和部门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在节假日用公款相互送礼。
(四)自治州副州长外出参加公务活动时,如无特殊需要,协助其工作的副秘书长应留守,以确保政府工作正常运行。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领导外出,必须向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副职外出,必须向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请假。
(五)除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自治州政府领导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参加各种名目的应酬性庆贺、剪彩、颁奖和礼仪性的奠基、揭幕等活动。公务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五、严格依法行政,狠抓决策落实
(一)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二)积极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重大决策要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
(三)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纪律、结果及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四)自治州政府领导每年应有两个月左右时间,深入基层一线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情况,解决问题,推动工作。
(五)狠抓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落实。对自治州确定的目标任务要进行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有专人负责,有明确的时间进度表,有工作质量要求,有专项督查。
(六)加大政府决策及领导重要批示件的督查落实力度,做到随收随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不误时,不误事。领导重要批示件必须在10日内督办完结。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