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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工作暂行规定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证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涉及技术性证据材料进行的专门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文证审查的任务是通过对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的审查,保障案件质量和正确实施法律。

  第四条 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是指案件中起证据作用的鉴定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病历材料、财会资料、视听资料等含有技术性内容的证据和材料。

  第五条 文证审查工作一般应由相关专业门类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审查。

  第六条 检察业务部门应当为文证审查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与文证审查有关的案件情况及相关材料,明确提出文证审查的要求。

  第七条 同一案件的检验鉴定人,不得参加该案的文证审查,如遇此种情况,应指派或聘请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必要时可送上级院技术部门审查。

  第八条 文证审查人员应当执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文证审查人员应当到严格保守案件秘密,遵守办案规定,依法办案,实事求是。

  第十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送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

  (一) 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有疑义的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

  (二) 抗诉、上诉案件中涉及有疑义的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

  (三) 对控告、申诉、立案监督案件审查中涉及有疑义的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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