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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实施办法(试行)


  (一)妨碍、干扰、拒绝检务督察部门及检务督察人员依照 规定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者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违纪,依照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被督察对象对检务督察机构作出的督察决定或督察建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督察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被督察对象对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督察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督察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督察机构应在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五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督察机构提出申诉,以上级督察机构复核的决定为准。

  申请申诉期间督察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经过上级督察机构复核认为原督察决定确属不当或错误的,收到上级督察决定后,作出督察决定的机构应当在中止决定的执行后,按照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十七条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损害检察机关形象;

  (二)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三)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娱乐等安排;

  (五)不得对告状求助群众、单位采取冷漠、生硬、推诿、蛮横态度;

  (六)不得泄露督察和办案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有关纪律或法律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检察人员及人民群众发现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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