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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实施办法(试行)

  (三)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给所在单位发出督察建议书或者督察决定书);

  (五)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资料、电子文档、财务账册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暂予扣留、封存;

  (六)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督察方法。

  第十二条 检务督察室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市院决议、决定的行为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经检察长批准发出检务督察建议书);

  (二)对督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给政治部门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给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对单位或部门存在的管理上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

  (三)对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四)对违反以下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检务装备管理使用规定的,对其有关的枪支、警械、车辆等暂予扣留:

  1、无持枪证而携带武器的;

  2、违反规定携带武器、警械进入禁止区域、场所的;

  3、不按规定使用检察警车,滥用警灯、报警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检务用车牌证或者挪用、转借警车、检务用车牌证的;

  4、违反规定将检务用车转借非检察人员使用的;

  5、违反交通法规、不接受交通部门处理,造成影响的;

  6、检察警车、检务用车停放在娱乐场所、高档消费场所造成影响的。

  (五)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拒不纠正其错误行为抗拒督察的,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十三条 检务督察组外出执行督察任务时,每组不得少于二人。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督察证件和检察官证,可以着检察服或者便装,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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