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院督察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督察长召集。必要时,督察长可以随时召开会议,部署检务督察工作。
市院督察委员会每半年向检察长报告全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情况。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随时向检察长报告。
对于开展的专项督察活动,督察结束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八条 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二)监督检查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负责对市院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务督察工作。
(四)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
(五)制定检务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与市院政治部协调,组织全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七)定期向检务督察委员会汇报检务督察工作情况;
(八)检务督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是:
(一)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高检院、省院和市院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要求和规定的情况;
(二)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警)容风纪的情况;
(五)检察警车、检务用车和枪支、警械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委任督察工作人员,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形式(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与其他部门组成综合督察组),认真履行督察职责。
第十一条 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主要方式是: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