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遵守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市院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为落实市院党组提出的工作原则、工作思路、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第五条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督察长一名,由院级领导担任;设副督察长二名,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督察委员会委员由办公室、人事处、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协调指导处、渎职侵权检察处、控告申诉处、警务处、三办、行政装备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检务督察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工作人员4名。
第六条 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和组织全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二)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三)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包括检务督察通知、检务督察建议、检务督察决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