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会议的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但主持听证的检察官不得在会议中发表具有倾向性或者诱导性的意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会议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参加听证人员一般包括: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的代表;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四)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案件,应当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
人民检察院不得公开、传播或者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涉案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出不起诉意见及理由,报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出不起诉意见及理由,报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开宣布,并将不起诉决定书依法送达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将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建议由侦查机关另行侦查。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检察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包括:
(一)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依法治安行政管理的检察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