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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决定的规则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如实交代罪行;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明显悔罪表现;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退赔,积极弥补或减轻被害人损失;

  (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无重新犯罪可能性;

  (六)被害人是否有明显过错;

  (七)被害人一方是否请求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决定的,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包括:

  (一)父母;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成年兄、姐等亲属;

  (四)负有监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决定的,可以根据本条第二款的顺序指定监护人。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适用不起诉决定的,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人。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通过家庭、学校、社区,调查了解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环境、成长经历、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并进行评估,作为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考察监护条件,责成其家庭与学校、社区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教措施。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可以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听证由承办该案件的检察官主持。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听证三日以前通知相关人员出席听证。被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到会的,不影响会议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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