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并非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三)未发生犯罪事实的。
第七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过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第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
刑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
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四)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
(五)犯罪较轻且犯罪后自首的。
第九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四)预备犯罪的;
(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七)犯罪后自首的;
(八)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九)过失犯罪的。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系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