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不起诉决定的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根据我国《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查起诉的工作实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中,对适用不起诉决定的,应当遵循教育与惩罚相统一原则、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相统一原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区别对待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中,对适用不起诉决定的,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严格遵守辩护与代理制度、监护人参与制度、调查评估制度。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中,对适用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措施的可行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社会公共利益及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充分性等因素。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案件,应当指定专人办理,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检察人员办理,一般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第六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