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
(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案件符合《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的。
第六条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可以分案起诉。
第七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分案起诉: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案情重大、复杂,分案起诉妨碍案件审理的;
第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可能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将是否分案起诉作为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在对共同犯罪案件审查后,提出是否分案起诉的意见,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决定;主诉检察官可自行决定是否分案起诉。
对分案起诉存在分歧意见的,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 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起诉书。
第十二条 分案起诉时,应当复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的全部案卷材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复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案卷材料应保证内容和原卷相同。
对共同作案涉及的赃物、物证应当拍照,视听资料应当复制,并将照片和复制品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并移送。
第十三条 分案起诉的案件一般应当移送同一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第十五条 已经分案起诉的案件,在诉讼中出现不应当分案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并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