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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检察院关于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分案起诉的若干意见(试行)

西安市检察院关于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分案起诉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查起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以下简称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案起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共同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应当遵循教育与惩罚相统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及时处理与保障案件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办理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五条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案起诉,但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共同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从犯、胁从犯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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