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相关备案制度。备案内容包括气象台站的类别、探测任务、探测项目、探测环境保护标准、探测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台站规划图、探测环境影响区域等,以及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各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对气象部门报送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和具体范围进行备案。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纳入城市或乡镇规划,避免因城市或乡镇规划项目建设使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
三、严格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制度
在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严禁审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级建设规划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建立完善城市建设规划协作沟通机制,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要主动征求气象部门的意见并履行气象行政审批程序,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与建设规划部门沟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当地建设规划,共同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纳入总体规划,作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各级气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不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各级气象部门要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确保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安全。
六、严格实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责任制
各县市、各级气象部门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各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对不履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或工作失职,使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遭受破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