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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修正)[失效]

  (二)实行房屋补偿,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临迁的,由拆迁人发给临迁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发给临迁补助费;
  (三)实行房屋补偿,对拆迁时正在生产、经营并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无法进行生产、经营的,由拆迁人给予经济损失补助费。对拆迁公告公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发给经济损失补助费;
  (四)对拆迁时正在生产、经营的房屋所有人,由拆迁人提供能够进行生产、经营周转房的,不发给临迁补助费和经济损失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一)使用人自行搬迁的,由拆迁人给使用人发放搬迁补助费;
  (二)对正在生产、经营的使用人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按照规定的搬迁期限和使用人拆迁前一个月月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计发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机械、设备、材料的搬、拆、运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临迁补助费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一次性发给。
  经济损失补助费按照拆迁前一个月被拆迁人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人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和被拆迁人上年度月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算,每六个月发放一次。
  第三十四条 拆迁有房产纠纷的房屋,由市拆迁办公布的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拆迁办批准后拆除。市拆迁办应当在拆迁前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五条 对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拆迁办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支付补偿款。

第四章 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拆迁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危房棚户区改造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建设项目。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市拆迁办应当及时签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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