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格)×原房建筑面积 ×(1+楼层调整系数);
(二)公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住宅房屋区补偿价格)×原房建筑面积。
拆迁二层以上八层以下住宅楼房,私产房屋楼层调整系数为:以一层、顶层为基准,中间楼层为界,每上各项或者下降一层增加百分之二。
拆迁公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中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支付给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使用人用于购买房屋。
第二十五条 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款计算公式为: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格×(1+调整系数)]×原房建筑面积。
拆迁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中原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支付给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使用人用于购买房屋。
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具体位置不同,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一)拆迁地段内临一、二类街路开门的,一层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格上调百分之十,院内一层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格为基准,扣减百分之五十;
(二)拆迁地段内临街开门地下室或者二层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格,以其临街开门一层非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格为基准,扣减百分之五十;
(三)多层一体非住宅,以其一层的区位补偿价格为基准,地下室扣减百分之五十,二层扣减百分之二十,三层扣减百分之三十,四层扣减百分之四十,依此类推,但最低不应低于基准价格的百分之三十。
(四)拆迁地段内其他位置的非住宅房屋,除简易房屋外,区位补偿价格可参照拆迁地段的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房屋成新由依法取得合法执照的评估单位评估
原房重置价格、区位补偿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拆迁主管部门、市土地管理部门、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物价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经银行将货币补偿款发被拆迁人的名义开具存款单。
除私产房屋外,货币补偿款应当由被 拆迁人专项用于购买房屋,不得挪作他用。用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产权属于拆迁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