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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8日)废止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所有人和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有房屋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承办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承办资格,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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