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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8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石忠信
2001年8月7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在《办法》第六章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内容为:“因保护建筑保护需要或者按照规划要求改变房屋用途,只搬迁不拆除原建筑物的,其搬迁补偿等有关事宜,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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