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就医住院治疗实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的基本医疗服务首诊负责制、双项转诊及门诊大病一体化服务和管理体系。具体办法按《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场竞争、公开公平、方便参保人员的原则确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定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和起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费用。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学生儿童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
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转院的,按首次住院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收取,只支付一次起付线。
(二)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以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付(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用(元) |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以上 | 65 | 60 | 50 |
(三)设立个人门诊医疗费补助,主要用于个人门诊医疗费、住院自付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标准为:未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0元。设立最低报销标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后,统筹基金报销住院费用低于100元的,补足到100元。
(五)参保成年人在缴费期内连续3年没有享受住院统筹基金待遇的,次年个人账户返还50元;连续5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待遇支付可提高10%的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