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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配合定点医院治疗,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缴费及标准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的资金;
  (三)利息收入;
  (四)其它资金。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为:
  (一)成年人每人每年280元,个人年缴纳200元,政府补助80元。
  属于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年缴纳104元,政府补助176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视力残疾:一、二级盲;肢体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二级、三级;智力残疾:一、二级;语言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
  (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10元,个人年缴纳30元,政府补助8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政府补助110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个人门诊、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补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以及在校学生儿童意外亡故抚恤金。
  (四)基金征缴和医疗待遇支付的标准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医疗费用水平等因素的变化,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每年10月10日~12月10日为下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期,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户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镇(乡)、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未在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缴费的,不再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第四章 医疗保险就医服务管理和医疗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目录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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