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和低收入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及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补助。
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
各镇(乡)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城镇居民的参保工作。
第六条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具体负责沙坡头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中宁、海原两县的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医疗保险事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和管理;
(二)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并负责执行经市劳动保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按时上报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三)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根据协议对其有关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五)提出改进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及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过去无稳定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二)出生40天以后的婴幼儿、少年儿童、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城镇其他未成年人;
(三)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四)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
(五)城镇其他居民。
第八条 参保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健康教育咨询和建立健康档案等卫生服务;
(三)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九条 参保人员承担以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