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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卫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补助、居民缴费、防治结合、保障基本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广覆盖,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兼顾门诊的原则;
  (二)坚持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以保障水平确定筹资水平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费用由政府负担的原则;
  (五)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首诊、双向转诊、门诊大病在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发改委(物价)负责两定机构的物价执行情况的核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安排和拨付。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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