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五)负责裁决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和受理不服区拆迁管理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六)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区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拆迁管理。

  (三)审核拆迁人提出的拆迁方案。

  (四)审核本区拆迁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拆迁资格。

  (五)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拆迁信访工作和处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六)承办市拆迁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七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和区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拆迁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要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调查,并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拆迁,没收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强制搬迁,并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限期办理手续,并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予以行政处分。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拆迁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五十至二百元罚款,直至取消拆迁承办资格。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四)项规定的,责令退出强占住房,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处以一百至一千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重新分配,并处以拆迁人或拆迁承办单位五百至二千元罚款,对主管领导处以一百至二百元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发放补助费,并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