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机器搬迁、拆装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按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价格付给一次性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发放临迁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每六个月发放一次,在进户前一次结清。

第四章 拆迁补偿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以原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拆除市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公产房屋,按安置面积对所有人实行产权调换的,不结算差价。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拆除单位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房屋,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评估作价,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所有人对自用房屋要产权又要安置的,实行产权调换,按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二)所有人不要产权要安置的,对原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

  (三)所有人不要产权不要安置的,对原房按市场交易价格收购。

  (四)所有人对出租房屋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按本条(一)项规定执行,原租赁关系继续。

  (五)所有人对出租房屋不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对所有人按本条(二)项规定作价补偿,对使用人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安置。

  (六)所有人要产权,但不按本条(一)项规定支付原房与新房差价的,实行产权共有,并按共有财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产权调换的形式调换的新房,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四十七条 在拆迁范围内决定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承办单位组织拆除,未经拆迁承办单位同意,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其附属物,所有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承办单位组织拆除,以料抵工。

  被拆迁人私建的门斗、棚厦、围墙、板障、禽舍、畜圈、菜窖等,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被拆迁人在庭院内栽植的树木,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房屋,由拆迁承办单位组织拆除,不予补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