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3月15日)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1994年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或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持有合法使用证照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拆迁房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拟建地段进行拆迁调查摸底,应当经拟建地段所在区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拆迁管理部门)批准,报市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拆迁房屋所在区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