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消费需求的若干意见
(黑建房字[1992]第28号)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发[1992]12号文件精神,扩大住房消费,培育住房消费市场,拉动全省经济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扩大住房消费需求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深认识,强化领导,重点推进。
加快住宅建设,扩大住房消费需求,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发展战略高度上作出的生要决策。中发[1992]12号文件,明确指出扩大住房消费,可以充分发挥住宅产业潜在需求大,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强,全有力促住房制度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各级政府要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这项决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敢于解决思想,用“发展经济是硬道理”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确定工作原则,认真研究和解决扩大住房消费需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破除一切有碍经济发展的条条框框,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超常规运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当前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地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有效措施,大力推进。
二、加快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流通,全面启动住房二级市场。
各地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扩大住房消费需求的指示精神,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69号令)的要求,积极开放住房二级市场。要把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做为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的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要尽可能地扩大允许其上市交易范围,总的要求是,今年内所城市(包括有条件的县)要全面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对房改购房权属确认和产权证书的发证工作必须加快,抓紧建立和完善已购公房档案,在产权确认过程中,对权属清楚无产产权争议,但又缺少相关确权要件的住房,由于历史遗留时间较长,补办有关批件困难,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出具证明即可确权。对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确实难以完成发核发产权证书任务的,也要尽可能地为上市出售创造条件。对当事人要求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先进行确权审查,对具备登记条件的房屋出具确权证明,当事人凭确权证明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由购买人一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