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的通知
各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保障租赁房屋当事人及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做如下通知。
一、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无常住户口居住三日以上的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的,暂住人口应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身份证明、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证》。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办理《暂住证》。
二、外地来哈暂住人口有固定房屋居住或借住亲属房屋的,应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办理《暂住证》。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办理《暂住证》,实行联合办公,同步进行,各种证书有效时限一致,并不应超过一年。